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农渔发〔2024〕13号
各有关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计划的通知》(甘农财农〔2024〕66号)精神,现将我厅制定的《2025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2025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2.甘肃省2025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任务及资金指标分配表
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4日
附件1
2025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恢复天然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种质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农业农村部安排部署,现制订2025年甘肃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大食物观理念,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增殖放流,养护和逐步恢复自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数量,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提高各界民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意识。
三、工作任务及经费分配原则
2025年增殖放流任务及经费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放流水域必须是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水系自然水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军民共建的水库、湖泊等。
(二)以土著、珍贵濒危鱼类为主安排放流任务,我省分布的极边扁咽齿鱼、秦岭细鳞鲑、重口裂腹鱼等属国家二级保护水生动物,一些土著物种为该区域特有,适当优先安排放流。
(三)将适合当地生存繁衍的物种放流相应市州水域。其中放流的濒危物种、土著物种必须为本地原种子代。
(四)从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这一角度出发,在酒泉东风水库等大水面开展鲢鳙鱼增殖放流。
(五)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绩效评价、放流效果评估、辖区内放流苗种种质鉴定、检验检疫、放流期间公证公示,珍稀濒危物种放流标识采购等。
根据以上原则,在兰州市、武威市、天水市、酒泉市、张掖市、定西市、陇南市、平凉市、临夏州9个市州境内黄河、长江、内陆河水系放流鲢鱼、鳙鱼等各类经济物种233.3万尾以上;秦岭细鳞鲑、厚唇重唇鱼、极边扁咽齿鱼、祁连山裸鲤、大鲵等珍稀濒危物种127万尾以上,共计360.3万尾以上。
四、实施步骤
(一)2024年12月上旬,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各有关市州下达2025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任务,省财政厅适时下达放流资金。
(二)2025年4月底前,部分市州应完成办理公开招标采购手续,网上公开发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采购招标公告和文件,招标确定苗种供应单位。招标步骤最迟不得超过8月中旬。
(三)2025年5月至10月底,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五、放流活动时间、物种、数量、规格及放流水域
(一)2025年10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放流任务。
(二)具体放流水域、物种数量及资金分配详见附表。
放流苗种规格:如大鲵≥20cm,秦岭细鳞鲑≥5cm,鲢、鳙鱼≥5cm(各放流物种规格及要求详见指标分配表),中华鳖≥20克。珍稀濒危物种要标识放流,标识比例不低于10%,标识经费从组织管理费中列支。放流的经济物种检验检疫批次不少于90%。
经济物种必须在自然水域或普惠群众的大中型水库内放流,珍稀濒危物种必须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或自然水域内放流。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有关市、州要高度重视,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开展。
放流苗种招标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由市州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各有关市(州)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增殖放流的具体组织、管理及实施工作,相关县区做好配合工作,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增殖放流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经济鱼类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经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养殖场户),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必须是经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持有相应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驯养繁殖企业(或养殖场户),并且诚实守信(若发现有参加投标的不守信或被通报的苗种供应单位,可取消投标资格),符合其他投标条件。放流地点应尽可能选择农业农村部名录确认的公开放流平台。
(二)经费保障。2025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经费全部来自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共计561万元,其中组织管理57万元,放流苗种采购经费504万元(详见指标分配表)。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绩效评价、放流效果评估、辖区内放流苗种种质鉴定、检验检疫、暂养、包装、短途运输、放流设施制作、放流期间公证公示,以及放流后巡护(看护)人员补助、车辆燃油,放流宣传资料和工作总结材料印刷装订、影像资料的制作,增殖放流效果跟踪调查、珍稀濒危物种放流标识采购等。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准备,切实落实好增殖放流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制订详细可行的具体放流实施方案,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实施,放流时要科学文明,禁止高空抛撒。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和转基因工程种,不得随意替换物种,确保放流工作按规定进行,完成放流任务。
(二)严格把关,验收放流物种。各地放流前,要对放流苗种进行检疫,在公证人员和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组织技术组对招标采购的放流物种、苗种质量、数量和规格进行技术核对、检查和计数。验收和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场验收,计数、规格测定、记录、签名等资料要完善齐全。
(三)进行公示公证,确保增殖放流活动阳光运行。各级增殖放流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必须将增殖放流物种名称、规格、数量、放流地点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放流活动,公证人员全程进行公证,同时可邀请政府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放流,确保增殖放流活动阳光运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放流成果。为确保放流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各有关渔业执法机构在放流后要进一步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和巡护,严厉打击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严防放流后的物种遭到人为损害和损失。
(五)加强宣传,提高增殖放流工作的社会影响。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以及横幅、宣传车、标语、图片展览等宣传方式,加强对增殖放流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水域生态环境、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意识。
(六)认真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总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今年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认真总结,开展增殖放流绩效自评价。每开展一次增殖放流后,在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增殖放流基础数据统计表中填报相应数据并做好保存,于2025年10月20日前在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填报信息数据和相关材料、资料。书面总结材料于2025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并报送电子版。总结材料须附检疫、公证、公示材料和增殖放流活动影像资料并汇编成册,以便向农业农村部上报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总结。
请省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站根据《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及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4〕62号)要求,做好数据填报指导、相关资料收集及向农业农村部上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