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云农领发〔2024〕1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规〔2025〕3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绿规〔2023〕5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经营主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积极组织申报奖补资金。
联系人及电话: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胡俩剑,0871-65411817,电子邮箱:swcyc228@163.com;云南省财政厅李艳芳,0871-63644045。
附件: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云农领发〔2024〕1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中药材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规〔2025〕3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农绿规〔2023〕5号)要求,为规范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并建设中药材GAP基地的经营主体。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2025—2027年,按照“先建后补、先评后补”的原则,采取“定额奖补”的方式,对云南省(境)内中药材生产基地通过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且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养殖面积1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单个申报主体三年内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每年支持20个经营主体。若年度申报主体数量超过计划名额,则按经营主体通过GAP基地评价时间、基地规模顺次排序,超出部分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度优先安排,以此类推。
三、申报条件
(一)通过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二)通过GAP基地评价的中药材经营主体需与申报主体保持一致。
(三)申报主体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3年内在安全生产、产品安全、企业诚信、环境保护、缴纳税收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同一中药材生产基地不同主体重复申报的;
2
.“药材符合GAP要求”评价结论被取消的;
3.申报年度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4.同一年度内,已享受过同类财政补贴资金,包括州(市)级或县级奖补的项目;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受理时间
2025年度和2026年度奖补于当年7月1日至31日集中申报、受理。2027年度奖补于2028年1月1日至31日集中申报、受理。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中药材GAP基地面积、GAP基地评价情况等。申报文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二)承诺书。经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对其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附件2)。
(三)证明材料
1.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基地评价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在奖补期间通过GAP基地评价的证明材料,包括形式审查、门户网站公示、通告等文件。
3.在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报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信用报告及申报主体财务报告。
4.中药材GAP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GAP基地生产情况、药材生产技术与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全程可追溯体系实施情况、药材质量标准实施情况及GAP药材的产品照片、销售情况、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对应银行流水等。
(四)申报材料总体要求。申报主体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证明材料要条理清晰、逻辑明确、事实清楚,如GAP药材销售材料需提供销售合同、货运记录、销售发票、资金流水等材料,清晰、明确佐证业务活动的真实有效性。
六、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和网上申报要求,在申报受理时间内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阳光云财一网通”自愿进行注册申报。申报主体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填报相关材料并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原件扫描件形式上传。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牵头审核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主体资质、基本情况、中药材GAP基地面积、通过GAP基地评价有效性、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信息,并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及主体进行审核。同时,需进一步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和法院等部门对申报主体及其法人近3年在安全生产、社会信用、环保、产品质量安全、纳税、涉黑涉恶、诉讼等方面进行核查,申报主体存在以上方面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取消奖补资格;已整改的,需由申报主体提供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涉及评价中药材基地所在地跨县(市、区)的,经营主体所在属地的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需商请中药材GAP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县级于每年集中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完成在线审核(审核意见附件须上传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州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中药材主管部门的文件)。
(三)州(市)级审核。州(市)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的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州(市)级应于县级审核截止日后10日内登录“阳光云财一网通”完成在线审核(审核意见附件须上传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报省农业农村厅的文件)。
(四)省级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州(市)汇总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州(市)级审核截止日后30日内将初审结果提交省财政厅复核。为加快兑付申报主体奖补资金,对超过时限未提交省财政厅复核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省财政厅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委托第三方对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初审情况开展复核,于省农业农村厅初核截止日后30日内将项目复核情况反馈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程序将项目复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审核期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不得再申报同类财政补贴资金。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至省农业农村厅,再由省农业农村厅直接拨付申报主体。
七、跟踪管理
(一)县级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应加大本辖区获奖补主体资金使用指导力度,指导企业按照中药材GAP要求持续、规范化生产,加大GAP药材宣传及市场营销等工作。
(二)县级农业农村或中药材主管部门应加大本辖区获得奖补主体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中药材GAP规范生产检查,确保GAP药材按要求生产。结合工作实际,将获奖补主体的GAP药材纳入各级农产品(食品)年度抽检范围,确保质量达标。对检查、抽检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违规违法生产的给予曝光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适时组织随机检查、抽查活动。
(三)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八、附则
(一)本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2025年4月8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奖补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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