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商品鹅养殖补助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联发〔2025〕10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25年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黑龙江省鹅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22-2025年)》《黑龙江省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要求,推动全省鹅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2025年黑龙江省商品鹅养殖补助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鹅养殖政策性保险、鹅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按《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试行)》《2025年畜牧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文件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25年黑龙江省商品鹅养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2025年黑龙江省鹅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2025年黑龙江省新建、改扩建鹅屠宰奖励项目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6日
附件1
2025年黑龙江省商品鹅养殖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鹅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高质量发展,打造我省商品鹅原料生产基地,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按照《黑龙江省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商品鹅养殖补助项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立足市场需求,结合我省优势特色,通过实施商品鹅出栏补助政策,鼓励养殖场(户、企、合作社)扩大养殖规模,提升养殖技术水平,增加商品鹅出栏量,增强市场供应能力,推动我省鹅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25年饲养量达到10万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企、合作社)。
(二)补助条件
1.养殖场(户、企、合作社)需主体唯一且具备饲养10万只商品鹅的基础条件。其中,合作社需注册成立1年以上,采取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统一财务账户管理且能够提供一年以上业务经营资金流水明细,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养殖场(户、企、合作社)养殖情况需由县(市、区)、乡(村)联合现场核查并出具签字意见,留存现场视频、照片及定位等佐证资料。
3.商品鹅出栏数量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数据为准。
4
.养殖场(户、企、合作社)需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档案,内容包括品种、来源、数量、日龄、销售、投入品使用和休药期等内容。
(三)补助标准
按照5元/只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企、合作社)在2024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15日期间出栏的商品鹅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组织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筛选和审核当地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企、合作社)补贴申请,核实相关合同、购销佐证材料等并存档备查。确定补助对象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文件,随附商品鹅出栏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于11月5日前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
(二)市级复核汇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复核县级上报的申请文件、资金申请表,必要时可开展现场复核,确认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随附商品鹅出栏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下达补助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核定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的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下达20日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经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至补助主体。
(四)开展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执行监管,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梳理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2026年1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等相关工作,发挥项目资金作用,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监管。
(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及时通知相关主体测算和申报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补贴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宋长军 0451-82633780
附件:1-1.商品鹅出栏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2
2025年黑龙江省鹅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黑龙江省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提升我省鹅良种繁育能力,筑牢育种创新根基,有力推动鹅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台阶,2025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籽鹅保种育种场、父母代种鹅场、良种繁育能力提升、孵化场建设补助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切实保障我省重要地方品种籽鹅资源得到妥善保护,杜绝资源丢失风险。显著提升种鹅育种创新能力,增强父母代种鹅场良种扩繁效能,提高孵化场孵化技术水平,构建完善的鹅良种繁育体系,为全省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采取先满足条件、后补助方式实施。项目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籽鹅保种育种场补助
1.补助对象
存栏量2000只以上,年增长10%以上的籽鹅保种育种场。
2.补助条件
(1)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存栏量不低于2000只,同时具备系统、完整的系谱档案和规范的养殖档案。
(3)制定科学合理的籽鹅保种计划,具备完成年存栏量10%增长目标的能力。
3.补助标准
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父母代种鹅场补助
1.补助对象
存栏量10000只以上,且年存栏增长10%以上的父母代种鹅场。
2.补助条件
(1)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存栏量10000只以上,具备详实的养殖档案和准确的销售记录,具备完成年存栏量10%增长目标的能力。
3.补助标准
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鹅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
取得许可的鹅原种场。
2.补助条件
(1)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具有完善的系谱档案、养殖档案。
(3)具备专门育种技术团队以及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育种方案,且开展一年以上育种工作。
3.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育种研发费用按照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建设标准化种用鹅棚舍及设施、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设备。
育种研发费用补助范围:家禽遗传材料引进和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四)鹅孵化场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
父母代种鹅孵化场和商品代鹅孵化场。
2.补助条件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批复。
3.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新建、改扩建孵化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等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
基础设施补助范围:孵化厅和蛋库土建。
设备购置补助范围:购置孵化器和出雏器。
四、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投资建设程序,按照以下流程申请补助资金:
(一)企业主动申报。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请企业在完成建设内容且通过自行验收后,需于2025年11月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黑龙江省2025年鹅良种繁育体系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组织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在确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主体并完成公示且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文件,并附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于2025年11月20日前同时报送至市(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市级复核汇总。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申请材料、验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在确认无误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文件,并填写《黑龙江省2025年鹅良种繁育体系项目资金汇总表》(附件2),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并核定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的补助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资金实际情况确定最终补助资金额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五)开展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执行监管,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梳理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按照省级下达任务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2026年1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把实施鹅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作为推动全省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强化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等相关工作,发挥项目资金作用,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监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及时通知相关主体测算和申报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补贴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张璐 0451-82600212
附件:
2-1.2025年黑龙江省鹅良种繁育体系项目验收申请表
2-2.2025年黑龙江省鹅良种繁育体系项目资金汇总表
附件3
2025年黑龙江省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向鹅产业聚集,推动鹅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按照《黑龙江省促进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增强鹅屠宰加工能力,提升商品鹅省内屠宰加工比重,满足下游鹅制品加工企业和鹅绒制品企业需求,实现优质资源在省内加工转化。
二、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2025年1月1日后开工、2025年10月31日前竣工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鹅屠宰场(企业)。
(二)补助条件
申报补助的鹅定点屠宰场(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鹅定点屠宰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基础设施设备(含冷库)投资额的证明材料,并通过农业农村部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
(三)补助标准
对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含冷库)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鹅屠宰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申报补助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申报补助主体应当建立并执行项目进度报告制度和质量标准,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并按照如下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一)事先申报制度。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补助主体应在5月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表》(附件1)。项目所在地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于5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项目所在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建设进度表》(附件2)。
(二)企业主动申报。申报补助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于2025年1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及证明材料。
(三)县级组织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确定符合条件主体并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请文件,并附《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3)、《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于2025年11月20日前同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市级复核汇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报送的申请材料、验收报告,联合出具申请文件,并将《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3)、《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4),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下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汇总核定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的补助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级资金情况核定补助资金额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总结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项目公示等相关工作,发挥项目资金作用,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责任主体,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抓好项目落实和绩效监管。
(三)加强宣传,阳光操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引导,及时通知相关主体测算和申报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补贴程序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四)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规范执行项目,强化项目监管。项目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李志强 0451-82651673
附件:
3-1.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表
3-2.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建设进度表
3-3.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资金申请表
3-4.新建、改扩建鹅屠宰补助项目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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