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
苏农规〔2025〕3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农业品牌发展基础,高质量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8日
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完善品牌建设管理机制,打造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竞争力强的江苏农业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目录制度。
第二条 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推选标准,征集建立江苏农业品牌目录(以下简称“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培育、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目录制度建立的组织与职责、标准与程序、支持与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所称江苏农业品牌,是指江苏省区域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农产品产品品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新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四条 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重点培育、引领发展,创新推动、消费促进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别分阶段稳步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品牌强农的决策部署,推进全省农业品牌政策创设、培育发展、宣传推介以及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依托综合专家库,为农业品牌基础研究、营销推广、人才培养、监管服务等提供智力支撑和决策参考,协助开展江苏农业品牌宣传与推介。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培育塑强知名农业品牌,引导动员品牌主体申请加入品牌目录,做好材料审核、监管保护、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与程序
第八条 品牌目录在农产品产品品牌、区域公用品牌和新兴区域公用品牌上征集建立,征集范围包括粮油、畜禽、水产、果蔬、茶叶等类别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
第九条 本目录制度所称农产品产品品牌,是指在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品牌主体应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为商标注册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同一主体仅限申报一个主导产品品牌。
(二)品牌条件。申请品牌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取得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三年(含)以上;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建立品牌管理运营团队,具有明确的品牌发展规划和完整的品牌管理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具有鲜明的品牌辨识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三)产品条件。建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质量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申请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合法授权,须获得至少一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或者加工类品牌主体获得至少一项ISO22000、HACCP、CAQS-GAP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原则上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对部分特色小宗农产品,年销售额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十条 本目录制度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品牌名称一般由“产地名+产品名(类别名)”构成,产地为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主体条件。品牌主体应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或被授权的实际运营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信用记录良好。
(二)品牌条件。品牌须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连续使用三年(含)以上;相关产品须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或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建立品牌管理机构和运营团队,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完善品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商标(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并规范授权使用。
(三)产品条件。建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质量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申请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合法授权,须获得至少一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或者加工类品牌主体获得至少一项ISO22000、HACCP、CAQS-GAP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原则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
(四)产业条件。产业优势突出,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一定产业规模且为地方发展主导产业,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促进农民增收效应明显。
第十一条 本目录制度所称新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生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独特的品质特色和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商品量、供应量和消费市场的潜力型、成长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牌名称由“产地名+产品名(类别名)”构成,产地为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征集的基本条件包括:
品牌主体应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为商标注册人;建立完善的商标(品牌)授权管理办法,并规范授权使用;建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质量追溯管理;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至少获得一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同时具备以下任一特征即可:
1.当地特色品种,列入省级及以上种质资源保护库的;
2.使用的独特传统生产加工工艺列入设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3.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承和重要推广价值,来自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通过: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三年内品牌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
(三)发生知识产权严重恶意侵权行为、品牌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品牌目录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按照以下程序建立:
(一)自愿申请。品牌主体对照基本条件自愿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二)材料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业务部门和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核对无误的,形成建议名单。
(三)信用查询。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议名单中的品牌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形成公示名单。
(四)公示确认。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品牌,自动进入品牌目录,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应加强自我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
(一)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的;
(三)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四)近三年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经整改后抽检仍不合格的;
(五)出现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问题较多等重大负面舆情的;
(六)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退出目录的品牌按照公示程序向社会公开,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五条 品牌目录定期开放征集,同步对目录品牌进行信息更新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支持与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协作,联合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质押贷款,深化拓展金融服务,支持目录品牌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目录品牌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品牌主体与电商平台、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等商贸流通主体合作,促进品牌农产品与目标市场有机衔接。
第十九条 支持构建重点突出、分级负责的品牌市场推广机制,培育品牌消费热点,推动线上线下营销促销,对接中高端市场渠道,促进品牌农产品国际贸易与合作。
第二十条 支持健全农业品牌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开展品牌评价、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鼓励专业机构开展农业品牌市场消费研究,建立农业品牌跟踪评价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探索农业品牌与知识产权、质量认定、安全追溯、诚信管理等信息对接,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为品牌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目录制度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关于印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苏农规〔2020〕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印发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的通知】